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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相关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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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扬清
编辑|靖程
互联网医疗行业再次加强监管。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9月16日前向市卫健委反馈意见。
从内容来看,办法拟规定,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要加强药品管理,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
早在2022年2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规定,对比两份文件,可以发现在规范结构、规范目的、关键条款设置上都保持了一致,因此可以说《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是《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在地方的细化和明确。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城市发布了地方性细则或监管规定,但北京作为首都城市,其办法发布对于全国城市而言更是一种领头及表态,即认可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全力保障群众就医需求;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卫健委要求将互联网诊疗纳入整体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对注册备案、部门设置、组织制度、评价考核、监督反馈等方面,及身份资质认证、药品管理、病历留存、平台数据、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等重点问题,都有了更为细节的规定。
准则更加明确
从《办法(试行)》的内容看,主要聚焦在医生实名制、严禁AI开处方、加强药品管理等方面。根据《办法(试行)》,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此外,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其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近两年,互联网医疗行业也在根据相关规定逐渐完善。医联接受财经网科技采访时表示:“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是国家卫健委2022年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的地方落地政策,北京市新发布的政策中,在医生资质、实名制、考核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与此前政策一致,医联在医生注册、备案等环节,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医生资质、实名制验证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通过技术方式对医生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过去,互联网诊疗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如网售处方药平台随便上传一张照片就可以开出处方药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导致了互联网医疗行业问诊成为卖药平台。
本次的《办法(试行)》中,在加强药品管理方面,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严禁AI开具处方,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有观点认为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等措施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的同时,让行业整体的规范化全面提升。
今年以来,随着GPT的火热,互联网医疗平台相继发布了医疗领域的大模型。叮当健康在6月28日发布叮当HealthGPT,并首推基于此研发的应用型医药AI产品叮当药师、营养师AI助手。今年5月,医联也发布了自主研发的基于Transformer架构的国内首款医疗大语言模型MedGPT。从而实现从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全流程智能化诊疗能力。
随着AI在医疗行业的应用,也需要在相关规定下进行。医联方面表示,目前MedGPT仍在内部测试阶段,医联会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落实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加速推进MedGPT的应用落地,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据悉,北京市卫健委将建立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行业走向规范
过去几年,互联网医疗行业迅速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达3.63亿,同比增长21.7%,成为去年用户规模增长最快的应用。
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行业问题。比如互联网诊疗行为的质量难以保障。受限于网络平台,许多线上诊疗业务无法按照线下诊疗指南或标准化流程操作,造成基础质量难稳定;实际诊疗过程中,医生、或者是人工智能或其他未授权的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常常依靠视频或声音来完成,无明确电子病历,造成环境质量难控制;诊疗结束后,除专门进行患者回访外,较难得知互联网诊疗业务给患者带来的实际效果,造成终末质量难以保证。
此外,互联网医疗行为的数据安全难以保障。由于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难以监管到位,人工智能管理和应用不规范以及部分医务人员行为不规范,导致病患个人信息或医院信息的泄露,隐私安全未能保障,甚至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问题。
所以一旦行业出现问题,互联网医疗平台也需要承担责任。李旻律师表示,根据现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及《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于互联网医院运营中的各方责任承担划分分别按照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以及合作运营的互联网医院三类进行分类,其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互联网医疗平台中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依然根据现行医疗行业法律法规约束,如果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发生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仍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李旻说到。
而此次《办法(试行)》的落地,对于医生方面有了更明确的要求,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有了保障。李旻认为,对于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而言,办法具有更强监管要求,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分别对医疗人员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医疗质量控制、处方及病历管理作出规定。办法第三章专门对医疗人员监管做出规定,例如,第十二条规定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第十三条规定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第十四条规定医师实名认证及亲自服务等;第十五条明确建立电子化监管平台并将其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从而实现对人员的电子化管理。
同时,对于消费者即患者而言,《北京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强了消费者对医疗人员资质、病情、价格等与诊疗相关知情权的保障。
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消费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办法(试行)》的落地,也将对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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